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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7:22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电教字[2011]28号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有关治安安全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实验室主任安全职责

1、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校、院负责。要严格执行校、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2、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发现隐患漏洞,及时处理。因客观因素凡本实验室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领导书面汇报,以求得到解决。

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贵重仪器设备、材料,进行分类贮存,做到责任到人,严格危险物品管理及使用制度,控制领用数量,掌握危险物品的使用情况。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使用剧毒药品,严格审批制度。

5、确定安全检查员(应相对稳定),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6、有案情发生时,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并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提供情况,协助查破。发生事故,要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二)实验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实验技术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并服从其领导。

2、必须熟悉危险物品的化学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本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领用保管制度,确保安全。

4、协助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实验结束后,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电、气、水源是否切断,并做好安全记录。

5、对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保证电源线路、电源开关保持完好状态,做到安全用电。

6、熟悉本实验室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懂得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实验课教师安全职责

1、切实按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严格要求学生共同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则;

2、认真检查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防止使用操作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

3、实验前,必须给学生讲清本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实验过程中,认真检查操作情况,发现违章操作的应及时纠正。

4、学生实验完毕,指导学生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理杂物,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专人收管,并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的电、气、水源关闭情况。

5、对实验所用大型设备,按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该仪器主管人员组织维修。一旦发生事故,协助保护现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

二、实验室安全规则

1、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用余的一般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4、实验室对自燃、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要加强管理。使用剧毒药品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两人领取,领用数量应用多少领多少,对用余的危险品应及时交危险品仓库暂存,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内。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5、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必须首先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再进行实验。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凡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6、对于易燃、有毒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应严格按规定存放于专门地点,用后及时关闭阀门开关,严禁违章操作。

7、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经常检修、维护线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严禁在实验室内抽烟及未经批准动用明火。

8、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9、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滞后发作(发现)的中毒、人身损伤事故,学院行政负责人要立即亲自调查,以最短的时间逐级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10、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1、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