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修订)
东电教发〔2023〕43号
为了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 题
第一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由各学院组织指导教师拟定题目,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资料积累、学习志趣等情况,在公布的题目中进行选择,也可以在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外自选题目,但需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因特殊情况要变动题目时,需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
第二条 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正式开始前二个月左右向学生公布题目,组织学生选题或分配学生做题,学生选定题目后,应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个学期,学院应做好指导教师的配备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原则上一个学生一个课题,完成大课题中子课题的学生应对整个课题有全面的了解,但要各有侧重,保证每个学生从事的研究或设计内容不同。
第五条 教师和学生拟题、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有利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工程认证教育理念,既要有理论研究题目,也要有实际和应用性的题目;拟定的题目应当是科研、生产、教学中有意义的题目;拟定题目的工作量要适度,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既能取得一定的成果,又不能过于轻松;题目内容应当与本专业密切联系,一般不得跨专业拟定和选择题目;拟题与选题应考虑指导教师的力量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条件。
第二章 指导教师配备
第六条 学院应选择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选任。也可选聘校外有关研究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科研人员、业务干部,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学校科研所、设计所的有关科研人员(讲师及以上职称)应承担某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任务,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使用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应熟悉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文献资料,了解研究动态,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独立地完成撰写工作。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提出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计划;向学生阐明设计(论文)的目的、性质和任务,指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方法,指导学生拟定撰写提纲;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工作,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等要进行认真审查;参加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对有创见性的优秀设计(论文)向有关部门或学术刊物推荐。
第三章 时间安排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安排应按教学计划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个教学周。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一般不得变动,必须变动时应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以学院为单位,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全过程,组织检查、考核、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报教务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一周内将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名单、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报教务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三日内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录入毕业设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各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参考书刊、技术资料、加工、实验及使用计算机等。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审阅和答辨关。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抽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各教学环节的开展情况。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可在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根据学生平时成绩、阶段任务完成情况、教师专家互评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完成后,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答辩工作,凡进行答辩的设计(论文),必须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开展,成立由系(教研室)领导和有关教师(也可聘请校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组成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由答辩组长主持各答辩小组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负责评定成绩,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给出指导教师意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根据答辩情况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由个人单独完成的单独评定成绩;集体完成的题目,要根据个人完成的部分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应将评定的成绩向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审查同意后由学院向学生公布,并由指导教师按统一格式填写评语和成绩一式三份,一份装入档案,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由学院保存。
第二十一条 评定标准
优秀:撰写态度认真、严谨,全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设计和要求,成果较突出,有一定的独立见解或初步研究成果,独立工作能力强,理论观点正确,概念清楚,逻辑性强,文字通顺,答辩时能准确无误地回答主要问题。
获得优秀成绩的毕业设计必须经过评优答辩后确定。
良好:撰写态度认真,较全面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计划和要求,有较好的成果,独立工作能力较强,理论观点基本正确,主要概念清楚,逻辑性较强,文字通顺,答辩时能较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中等:理论观点比较明确,内容分析论述一般,设计(论文)成果一般,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答辩时能够回答主要问题,无明显错误。
及格:基本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计划和要求,内容分析论述尚可,主要理论观点无原则性错误,有初步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概念尚清楚。文字尚通顺,答辩时能基本上回答主要问题,无根本错误。
不及格:撰写态度不认真,基本上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计划和要求,主要理论观点有错误,概念不清楚,写作能力差,答辩时对主要问题回答有原则性错误或不能回答。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者,一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独立见解的、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由指导教师向学院提出,并经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向有关部门或学术刊物推荐、发表。
第六章 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东北电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过程化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相关要求,为加强过程化管理,每学期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针对学院管理、选题开题、指导教师、指导过程、答辩组织、学生要求、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质量、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等教学环节进行抽查,抽检比例不低于2%。
对存在问题的毕业设计(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院,进行质量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对导师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取消导师资格。
按照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送检的毕业设计(论文),如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并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对查实的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追责相关人员及学院。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必须将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及相关材料放入“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中,并统一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材料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毕业设计(论文)外文资料翻译(附原文,外语专业不作要求);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毕业设计(论文)评语;毕业设计(论文)成品。以上材料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按顺序存放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中。
2.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论文)及有关图纸、软、硬件成果、查重报告等
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完成,其内容及装订程序应按《东北电力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中的要求装订成册,装订规范,存放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中。
如学生毕业设计硬件成果无法放入资料袋内,可以另放它处,但必须在资料袋封面上注明存放地。
以上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查重报告等相关材料放入“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后,要统一编制目录和序号,由学院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四年,部分有参考价值的优秀论文保存五年以上。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校内有关部门应在文献资料和仪器设备等方面为学生撰写论文努力创造条件。师生应尽量利用校内的条件,如校内确有困难需要利用外单位和外地的文献资料、仪器设备等条件时,应就近安排,贯彻节约原则,及早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原文或毕业设计说明均不可为手写扫描文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应打印两份,其中一份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电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修订)》(东电教字〔2006〕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