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教字[2006]33号
一、参评范围
学年内承担理论和实验教学任务的授课教师均可参评。
二、评比的组织
评比的组织工作以院(系、中心)为主。各院(系、中心)要成立教学质量评比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要充分发挥院(系)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校、院(系、中心)分级管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过程监控与目标监控的有机结合。
三、评比体系及等级
1、评比体系
评比分学生评价和院(系、中心)评价两部分,学生评价占40%,院(系、中心)评价占60%。
学生评价可采取网上学生评教方式,也可组织学生问卷调查测评;院(系、中心)参评的学生数不少于应上课学生数的80%。学生评价优良率达不到50%的教师,课堂(实验)教学质量不能被评为良好及以上。
院(系、中心)评价由院(系、中心)教学质量评比组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相关评比。
2、评比等级及比例
评价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课堂教学质量优秀教师比例不超过学年内承担课程(环节)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20%,实验教学质量优秀教师比例不超过学年内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15%。上一学年获教学质量保证优胜单位的院(系、中心),其优秀比例上浮5%;其它等级的比例由院(系、中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评比方法
评比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院(系、中心)可在本评比办法原则下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评比细则,组织实施。
五、评比工作的管理
1、院(系、中心)评比前,需将参评教师名单及其课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随时组织抽查。评比结束后,院(系、中心)按评比得分的顺序,将全体参评人员名单及学生评价和院(系、中心)评价得分情况,连同评比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2、学校教学质量评比组,将定期督促、检查、指导院(系、中心)评比工作,并对院(系、中心)上报的课堂(实验)教学质量优秀教师进行全面复审,对达不到优秀标准的,将予以淘汰。
3、教务处将对通过复审的课堂(实验)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公示有异议的教师,学校教学质量评比组将会同教师所在学院评比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5、院(系、中心)要将评比材料(评比组听课卡、学生评价表等)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六、奖惩办法
1、获课堂(实验)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学校将授予“课堂(实验)教学质量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在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课堂(实验)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3、课堂(实验)教学质量评比不合格教师,一年内不允许上课,整改后,按新开课教师开课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任课,未获重新审批通过前,不允许评聘职称。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