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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7:33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电教字[20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学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校长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监督机构,由若干名教学督导员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理论素养;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责任心强,乐于为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做出贡献;

3、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从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退休教师(退体时间不超过3年)或在职教师中聘任;

4、男督导员年龄超过75周岁,女督导员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将不再续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方式及聘期。

1、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提名,经校领导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2、督导员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3、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课堂教学督导。

督导员按督导听课计划进行随堂听课,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听课后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听课卡》。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6学时,并及时将本周的听课卡交到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

第九条 实践教学督导。

参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过程化管理,进行教学督导和专项检查。

第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督导。

1、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情况;

2、参加每学期的教学检查工作,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考务教学督导。

1、考试巡查。考试期间,组成督导考试检查组,对考试工作进行巡查,并填写“东北电力大学考场检查记录表”;

2、试卷检查。参与试卷检查工作,并填写“东北电力大学试卷检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问题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的各项评估活动。受聘参与教学单位的各种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召开1次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每人每月提交一份教学情况分析报告,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与校领导、教务处和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完成校领导、教务处安排的其它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督导津贴。根据教学督导组成员完成督导任务情况,学校给予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学校颁发聘书和督导证。教学督导员须挂牌督导。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电力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东电院教字【200528号)废止。

 

附件:东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员聘任审批表


东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员聘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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