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教字〔2016〕22号
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性基础工作,直接关系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切实提升专业教学质量,逐步完善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实施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一、设置原则
每个专业都应设置一个专业负责人,个别特殊专业可按专业方向设置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一位教师不能担任多个专业的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原则上由系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只有一个专业的系,专业负责人应由系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多于1个专业的系,专业负责人可由其他教师担任。
二、任职条件
1.原则上应长期承担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和创新精神,能够判断和预测本专业的发展趋势,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3.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能团结、带领与指导本专业的教师积极开展各类教学教研活动。
4.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及以上特色、品牌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岗位职责
专业负责人在学院(系)领导下工作,向所在学院(系)负责;在具体业务中接受教务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依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动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专业质量标准。
3.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本专业课程及环节教学大纲;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教材的建设与选用。
4.协助学院(系)进行实验室及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5.在学院(系)领导下,配合学院(系)进行本专业青年教师培养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及本专业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奖项的推荐申报工作。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学院进行本专业教学质量的监控管理工作。
7.负责及时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师生及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专业建设进行调整和改进。
8.专业负责人作为自然受聘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兼职教师,应承担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安排的教师指导、培训等适当相关工作。
四、聘任
1.专业负责人的聘任,由专业所属学院(系)按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推荐拟聘人选,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发文后聘任。
2.专业负责人一般聘期为4年,期满须重新聘任;聘期未满需要更换,由各学院(系)推荐拟聘他人,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五、考核管理与工作待遇
1.专业负责人实行教学单位年度考核和学校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专业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由学院结合学校相关要求及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考核合格者按期兑现相关待遇,并可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相关待遇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2.学校聘期考核以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综合评价、新设专业评估、学士学位评审结果为基本依据,同时结合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专业综合评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专业综合评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新设专业评估、学士学位评审等未达到预期目标,或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专业质量标准不够科学、专业建设迟缓、专业建设效果欠佳等视为聘期内考核不合格。
3.聘期内,专业负责人因公、因私离校半年以上者,须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业临时负责人,离校1年以上者,自动解聘。
4.在专业负责人聘期内,以所在专业为依托申报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或成果时,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作为项目主持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
5.专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称职者,其他教师为专业负责人的学校每学年将给予100个基础工作量津贴,系主任(或副主任)为专业负责人的每学年将给予40个基础工作量津贴。
6.在一个聘期内学校将给予每个专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由专业负责人经教学院长审批后组织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教师进行专业建设调研和会议研讨、教学交流、资料收集及教师开展专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聘请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培养方案、课程及环节教学大纲修订等的工作量补贴(其中工作量补贴不超过总经费的35%)。
六、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