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教发〔2023〕66号
一、总则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学分替代和置换管理,保证课程替代和置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课程替代
(一)课程替代范围
课程替代是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重读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由于新编入年级培养方案与原年级培养方案不同而导致部分课程停开或是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课程类别等课程属性发生变化,学生可以申请以已经修读过的课程替代新编入年级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
(二)课程替代原则
1.思政类、军体类课程不能与其他课程进行课程替代。
2.课程替代原则上不能跨课程类别进行,如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之间不能进行课程替代。
3.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二者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须具有一致性。
4.替代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被替代课程学分,方可进行课程学分替代;替代课程学分低于被替代课程1学分以内(含1学分),但成绩≥85,也可进行课程替代。
5.课程替代可以一门课程对一门课程进行替代,也可以一门课程对两门课程进行替代,或是两门课程对一门课程进行替代。
三、课程置换
(一)课程置换范围
学生因借读、转学、海外交流学习或是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等原因,造成某一学习阶段没有按照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学习,可以申请以参加企业联合培养学习或是其他学校学习的课程置换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置换的原则
1.置换课程必须与我校专业培养方向具有一致性。
2.置换课程的总学分数与被置换课程的总学分数基本相当,如少于被置换课程学分较多,由学院(中心)指导进行相应课程的重修学习。
3.在外校修习的相关课程成绩由修习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认定,由对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方可作为置换我校课程的依据。
4.学校与各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培养期间学习的相关课程的成绩置换,可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部门与学校签订的培养合同进行认定,符合合同要求,由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方可作为替换我校课程的依据。
四、课程替代和置换流程
学生向学院(中心)提交《东北电力大学课程替代和置换申请表》,学院(中心)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课程替代和置换的审核,由学院(中心)教学院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学院(中心)公章,报送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电力大学课程替代和置换管理办法》(东电教字[2015]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