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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7:44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电研字[2013]11号

学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号令)以及吉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13年5号)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三、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及处理办法:

1、学校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被举报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校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2、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如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3、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4、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5、学校将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要求,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在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连同书面报告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学校将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五、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所有有关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均以此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东北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