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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09:21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北电力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东电教发〔202028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全面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保障。为加强、规范校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的途径

1.学校与政府机构、社会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建立校外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

2.学院根据各学科、专业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依托能够满足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3.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和校内教学条件,建立校内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条  建立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能满足教学实习任务的

2.互利互惠、义务分担

3.就近就地、相对稳定

4.能满足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

5.尽可能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

第三条  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的类型

1.学校、学院与国家、省市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建立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2.学校、学院与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社会单位建立产、学、研联合的校外、校内教学实习基地

3.学校、学院建立的校内教学实习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承担的义务

1.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学校本(专)科实习计划,妥善安排学生实习的各项工作

2.学校提供教学实习期间必需的实习经费、根据双方协商意见投入实习基地的相关建设经费

3.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予以考虑

4.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允许范围内,毕业生本人同意,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5.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收费应予优惠

6.实习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本(专)科教学实习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协助解决实习师生必需的生活后勤条件

第五条  学院承担的工作

1.学院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应建立比较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除学校统一建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外,选择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数量要依据本学院每届学生人数决定,数量适中,并注重合理布局定点,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建立1-2个相对稳定的校级教学实习基地。

2.各学院应将校级教学实习基地名单报送学校教务处,以便全校进行统筹协调和完成挂牌工作。

3.各学院要加强和教学实习基地的经常性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定期征求教学实习基地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在人才培训、教育科学研究、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优先对教学实习基地给予帮助。双方通力协作,互惠互利,共同搞好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六条  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份,由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教务处、学院各执一份

2.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继续生效

3.实习基地合作协议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4.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意义;(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必需的生活后勤条件的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七条  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挂牌

学校或学院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在教学实习基地挂牌,具体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加强、规范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管理,教务处会同学院不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实习基地,学校可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撤消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电力大学本(专)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东电教字〔2006〕3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