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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课程编号和课程名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6:18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电教字[2014]9号

规范课程编号和课程名称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区别不同课程,使每门课程都有唯一的编号。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专业数量和课程门数也逐渐增加,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便于课程识别,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编号构成

课程编号由9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中第一、二位为开课单位代码,第三位为开课层次代码,第四位为课程类别代码,第五位为课程性质代码,第六、七、八位为课程流水号代码,第九位为开课学期代码。

1、课程编号第一、二位为开课单位代码;

代码

开课单位

代码

开课单位

01

电气工程学院

12

媒体技术与传播系

02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13

艺术学院

03

建筑工程学院

14

输变电技术学院

04

化学工程学院

18

工程训练教学中心

05

经济管理学院

19

机械工程学院

06

信息工程学院

47

电力运行仿真中心

07

自动化工程学院

48

学工部

08

外国语学院

49

招生就业处

09

理学院

63

图书馆

10

社会科学学院

64

校医院

11

体育学院

65

其他

2、第三位为开课层次代码。专科为1,专升本为2,本科为3,研究生为4。

3、第四位为课程类别代码。通识教育课为1,学科基础课为2,专业课为3,实践环节为4。

4、第五位为课程性质代码。必修课为1,选修课为2。

5、第六、七、八位为课程流水号。由院(系)和教研室确定。

6、第九位为开课学期代码。用1-8分别代表第一至第八学期。

例如:课程编号013310757,表示该课程由电气工程学院为本科生在第七学期开设的课程流水号为075的专业必修课。具体格式如下图示:

二、课程编号确定

在培养方案制(修)订中,课程编号由开课单位确定。如果需要其它单位为本院(系)学生开课,则需向开课单位申请所开课程的课程编号,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确定。课程编号的确定应严格按照编号构成执行,严格权限管理。

在确定课程编号时,如教务管理系统中已有该课程的课程编号,且该课程编号符合课程编号构成,则该课程沿用原课程编号,无需重新确定。

三、课程编号废除

由于专业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动需要撤销相应课程,其课程编号应予以废除,并需在院(系)课程编号库中注明, 3年内不得安排新课程启用该编号。

 

四、课程名称命名规则

1、课程教学内容、授课学时、开课层次、课程性质、课程类别相同,即使年级和专业不同,也应视为同一门课程,应使用相同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

2、课程教学内容相同,但授课学时、开课层次、课程性质、课程类别等有不同,应视为不同课程,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应不相同。

五、本规定从2014年开始执行,在教学大纲、教案、实习计划、成绩、试卷命题和考试等教学活动中都必须使用规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