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院教字[2015]4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考试环节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一章 命题
第一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首要环节。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根本依据,既要在宽度上有足够的覆盖面,又要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一般情况下全部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条 1、命题工作由系主任负责组织责任心强、作风严谨、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完成。2、原则上应由非任课教师命题,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有试题库的课程要由系室主任责成命题教师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两套水平相同的试题。试题一旦抽出,不得随意换题或改题。
第四条 未采用试题库的课程,命题教师要同时拟出两套试题以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各套试题的难度、范围等量性标准要一致。试题拟出并经系主任审查后,由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五条 命题要层次合理,题型多样,具有一定的难易梯度。
第六条 试题文字表述准确、图表清晰、符号清楚无误。不能有歧义或模棱两可。
第七条 试题确定后,命题教师(题库命题除外)将各套试题分别按照“东北电力大学试卷样式模板”的电子文档格式打印并认真校对,使用试题库的课程可以直接打印,经系主任审查后,由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指定其中一套试题签字批准后交付教务处文印室印刷,其它试题密封后交院(系)办公室保管,作为备用试题。
第八条 试题印刷完毕后,由教师取回,并交予教学干事密封、保存。
第九条 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外,不得针对试卷内容进行辅导和出复习提纲。
第二章 试卷的保密
第十条 试卷正式启用前为绝密文件,应特别加强有关责任者的保密意识,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命题过程中所使用的命题草纸或电子文档、制版清样和印刷用的版纸等要妥善保管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交予他人处理。
第十二条 印刷好的试卷、参考答案等应由教学干事负责统一保管。严禁将试卷、参考答案带回家中。
第十三条 试卷正式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查看、询问有关试题情况。
第十四条 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教师或学生解释、透露或暗示试题内容。
第十五条 为防止泄露试题,考前的分卷工作应由教学干事负责组织,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有关教师或工作人员泄露试题,当事人所在单位应立即进行查证核实,并按有关条款和处理程序处理。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
1、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在考试过程中设立总主考、副总主考、主考、副主考。
总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副总主考:分别由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后勤保障部领导担任;
主考:由院(系)教学副院长担任;
副主考:由院(系)主管学生的领导担任。
2、职责:
(1)总主考:在每次期末集中考试之前,负责向主考、副主考等有关人员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组织落实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对考试期间各院(系)上报的教学事故或违反规定的人员,按本规定处理。
(2)副总主考:教务处主要负责检查全校的考试安排,组织考场巡视,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对因监考失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监考人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告。
学工部参与考场巡视,主要负责对各院(系)学生的检查,对违纪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人事处参与考场巡视,主要负责对监考人员的检查,对在考试期间发现的违纪教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检查考场的准备工作,如考场卫生、灯光、桌椅等。
(3)主考:对从命题开始到评卷结束整个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本院(系)考前的准备工作,主考必须在考试前二十五分钟到达本院(系)办公室,负责组织当天考试,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违纪师生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分管副总主考汇报。
(4)副主考:副主考必须在考试前二十五分钟到达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辅导员或班主任巡视本院(系)考生所在考场;认真检查考生是否有替考等作弊现象发生。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应立即查证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部。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 考试安排依照校历安排进行,原则上,课程结束后应有一周的复习、答疑时间,考试须在课程结束后三周内完成。期末考试周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院(系)安排,并于考试时间提前一周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安排考试时,各院(系)须进行沟通,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考试安排不要过于集中,原则上一周不能超过两科,期末考试一周安排1-2门课程。
第五章 监考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各院(系)应选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教工来担任。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由主考或副主考在考试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自行调换。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排定的监考工作时,至少应提前一天向主考说明情况,以便另行安排。教务处在考试期间按照已排定的监考人员表,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到位。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二十分钟到院(系)领取考卷、学生考试点名册和考场记事表等有关物品,听取主考或副主考宣布有关考试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随机编排考生座位、清点人数、宣布考试纪律,并将考生不应带入考场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佩带监考标志,无标志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考生是否持有校园卡;校园卡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试卷上所填写的学生姓名、班级、学号、是否与校园卡一致。发现不符情况要及时处理。无校园卡者监考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监考人员应在巡视人员到场时加以说明。没有说明情况的,巡视人员发现后,勒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向担任副总主考的人事处长报告,给予监考人员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按规定座次就坐,并在考试开始前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核查试卷是否与本场所考科目一致,核实无误后再发给考生。试卷发下后监考人员首先要求考生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和草纸上工整、清晰地写好班级、姓名和学号,并要求考生不得涂改。在考生完成上述要求后宣布试卷总页数,让考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空白纸。若有问题应及时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任务,在考场内一前一后站立监考。监考时不准吸烟,不得聚集交谈、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手机要处于无声状态,考场内不能使用手机。
第二十八条 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
1、发现有违纪作弊动机者要及时提出警告,不得姑息迁就。对违纪作弊已既成事实的考生,监考人员必须收取、保存好违纪作弊证据,勒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事表上做好记录,同时写出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说明并签字,考试结束后立即向主考和副主考汇报。
2、主考在接到监考人员的汇报后,负责通知课程所在院(系)记录违纪作弊考生成绩(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副主考负责核实并立即报告教务处、学工部的副总主考,同时对违纪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或有不规范的印刷符号、文字,监考人员要在黑板上写出醒目的正确符号或文字并提醒全体考生注意。考试时不回答考生提出的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条 对试卷本身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考反映,经命题教师或系主任确认后,正式通知各考场,统一宣布处理意见。监考人员无权擅自解释、更改试题或提示考生。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立即命令全体考生起立,将试卷和草纸扣放在桌面上,责令全体考生迅速退出考场。不得采取考生自己交卷的方式,以防止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时间已过,经催促仍然拖延不交试卷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
第三十三条 全体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考卷份数,清点无误后用试卷密封纸将所有试卷于密封线处装订成册后交给主考。主考将所有试卷交给相关院(系)准备组织阅卷。监考人员如发现缺卷,要及时向主考汇报并查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事表,开考二十分钟后先在考场记事表上填写参加人数、座次。考试结束后才能填写考场情况、签字,并立即送交主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考试点名册、考场记事表是记录考场情况的原始依据,考试阅卷结束后,主考院(系)将学生考试点名册、考场记事与所在考场试卷装订成册交由教学干事统一保存,保存期为四年。
第六章 学生考场纪律
第三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课程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持校园卡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随意挑选座位。考生应将校园卡放在书桌左上角处,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第三十八条 考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参加闭卷考试时,不准携带任何书、报、辞典、笔记等,不得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类电子辞典,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相互转借各种文具。答卷只能使用书写蓝或黑色文字的中性笔、圆珠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草纸由考场发给,不许自行带入。考试结束后,草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三十九条 试题公布后,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学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第四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夹带、传条、替考、抄袭、互换答案行为者均视为考试作弊。考试中交头接耳,经警告后不改者亦视为考试作弊。作弊者或帮助他人作弊者,该课程均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不准随意说话或走动,考场内禁止吸烟。
第四十二条 考生未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论完成与否,均必须立即交卷,退出考场,到时不交卷者即为自动弃考,该课成绩作零分计。
第四十三条 学生班级、姓名、学号等内容必须写在指定位置,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否则考卷作废。
第七章 评分
第四十四条 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第四十五条 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中性笔或钢笔。记分数字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在错误处记扣除分(前面加“-”号),在大题号前记本题得分,同时将本题得分记入试卷首页得分总表。
第四十六条 评卷工作应采用集体评阅方式,在指定办公地点集体进行。系主任要组织有关教师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评分和核定成绩。评完一题,在试卷首页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名,核分人核查后应签名。遇有疑难问题,可以集体讨论。
第四十七条 评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临时更改评分标准,不得无原则提分。
第四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和自动弃考的考生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 评卷前后应认真清查、核对试卷份数,评分完毕核实分数无误后,由主考和副主考商定并责成有关人员拆开密封试卷,填写成绩单,并进行复核,最后签名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成绩,属于评分错误的,需经系主任确认,在系内公开更正。
第八章 处理
第五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则有关条款者,按《东北电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规则有关条款者,按《东北电力大学关于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者,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