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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6:29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电教字[2009]18号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重修方式

第一条 重修以组班方式进行。重修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重修课程,采用组班上课的方式,上课学时为原学时的1/2;重修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重修课程,采用组班辅导的方式,辅导学时为原学时的1/3。

重修范围

第二条 学生因当前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为其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

第三条 学生首次考试成绩在60-65分(不含65分)之间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但同一门课程仅能重修一次,成绩取二次成绩高者记载;学生首次考试成绩在60-65分(不含65分)之间的课程,同一学期申请重修门数不得超过二门。

第四条 普通教育类选修课程没有重考、重修。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未取得学分,不能重考,只能申请随下一年级跟班重修。

第六条 凡课程考核违纪者,不能重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多次重修。

第八条 学生在校的最后一个学期不可以申请重修,只允许参加遗留科目考试。

重考安排

第九条 重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学生所在院(系)以适当的方式将重考安排通知需要参加重考的学生。

第十条 申请参加重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按时参加重考。学生不论因何种原因未参加学校提供的某门课程重考,均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为其安排该门课程的重考。

第十一条 重考试题由重考课程开课院(系)准备,要求使用该门课程正式考试时的备用试题。

第十二条 重考课程开课院(系)须指定专人按时将试卷送到考场,并在记录表上签字;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到考场检查试题。

第十三条 重考考试全部结束后,由各院(系)按学校相关要求,组织阅卷工作。重考试卷保存要求与正考试卷保存要求相同。

重修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安排,单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将在下学年单学期安排重修;双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将在下学年双学期安排重修。

第十五条 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初,根据教务处通知的该学期开出的重修课程,提出重修申请,并按通知要求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六条 重修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普通教育课课程由教务处负责排课,其它课程由开课院(系)负责排课,并把重修安排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课堂人数不能超过120人,人数超过120人的课程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班级上课。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安排的周学时不得超过正常授课的周学时。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工作量的核算:

重修人数在40人以下(含40人)的课程,工作量系数为1;重修人数为41—80人的课程,工作量系数为1.6;重修人数为81—120人的课程,工作量系数为1.8。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单独安排考试。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负责安排,一般在重修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开课院系要将考试安排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并送往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院(系)要以适当的方式将考试安排通知重修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方可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开课院(系)在重修考试时要向监考教师提供参加考试的重修学生名单,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重修学生名单核对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不允许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错过学校提供的某一课程的重修机会而未重修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机会。

重修交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重修费用,未缴纳重修费用者,重修报名一律无效。

重考、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重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者,按六十分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因公未参加某门课程正考而参加重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重考卷面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 重修成绩的录入名单以财务处提供的缴纳重修费用的名单为准,凡未缴纳重修费用的学生,重修成绩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