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教字[200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实现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东北电力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和审定,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建议、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三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副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需要变动调整时,须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二)指导与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与制定;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修订与制定;
(四)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建设项目;
(五)审定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项评审结果,建议推荐市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
(六)评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
(七)开展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议意见报告;
(八)指导院(系)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工作;
(九)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与学校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一)对于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和审定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时表决方为有效;
(二)对于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事项,若无名额限制的,与会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推荐的方为有效;若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序推荐。
第十一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以主任委员审阅签字为准。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委员审阅签字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对于有关教学评审、评奖事项,学校可先行组织专家组评审,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经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相应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