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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5:58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东电院教字[2006]26号

一、总

第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修订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二、师德修养

第四条 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五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六条 注意自身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院系及课程负责人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制订授课教学计划,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

第八条 根据教学内容要求有权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院(系、中心)及教务处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对评估结果或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贯彻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教学工作规范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五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主讲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依据教学大纲,认真制定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一份自用,一份留学院(系、中心),一份报送教务处存档),并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充分地备课,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编写教案,积极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

第十八条 负责所授课程的主讲、辅导、课堂讨论、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以及检查助课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实施与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的讲授。

第十九条 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随时了解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参加学校及学院召开的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等,主动及时与学生所在院()、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共同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课程结束,配合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课程考核,按学院要求进行阅卷,进行授课小结及试卷分析,并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助课教师培养。

第二十三条 如果没有配备助课教师,还应负责担任助课教师的一切工作。配有助课教师时,也要参加一定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时上、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或随意增减课程学时。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受聘期间,在教学管理、教学工作考核、教学纪律等方面,应接受学院(系、中心)和教务处的指导,向学校负责。

五、助课教师职责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巩固课堂学习内容的重要环节,也是青年教师学习提高的重要步骤。

第二十七条 助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坚持随班听课,承担课后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授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助课教师要和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主讲教师,共同研讨改进、提高教学效果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原则上课后均应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考试前适当增加次数。辅导答疑的情况要作记录。

第三十条 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实验实习报告,培养学生独立、准确、按时完成作业的良好习惯。每次作业批改后,均应认真评定、登录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

第三十一条 协助主讲老师作好课堂教学所需设备等辅助教学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结束后,协助主讲老师做好课程总结,并对辅导工作认真做出书面小结,由主讲教师写出评语,收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三条 除完成以上要求外,要熟悉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实验课教师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是训练学生实验操作技能、验证课堂理论、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作风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明确实验课的总体安排及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及实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认真准备实验,预先检查、调试实验设备的准备情况,重要实验应提前预做。

第三十七条 要经常性与理论课老师沟通,了解课程内容与进度,并主动配合。

第三十八条 要及时了解学生实验出勤情况,对于缺席实验的同学要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十九条 实验课上课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严格把关。讲解实验要求要简明扼要,实验中应仔细巡视学生的操作情况,认真指导并及时纠正错误,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或做其它无关事情。

第四十条 按时上实验课,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动实验课时间或增删实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 认真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对抄袭、涂改实验数据,不认真做实验的学生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重做。

第四十二条 要根据学生的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等给出实验成绩。实验成绩应是本门课程总成绩的一部分。

七、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指导工作应由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四条 根据各实践环节目的要求,制订实施大纲,并负责向学生宣讲。

第四十五条 做好各关键环节的指导工作。在科研训练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中要保证一定时间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十六条 把握学生出勤情况,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第四十七条 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与生活,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

第四十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实习要求,严肃认真地评定学生成绩。实践教学活动结束时,参与组织汇报交流工作,并做出指导工作小结。

八、新开课教师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对所开课程必须经过不少于一轮的助课环节,首轮开课不多于一门。

第五十条 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于开课前至少写出三分之二的教案。

第五十一条 在担任教学任务前必须经过试讲,经院(系、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认可。

第五十二条 新开课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由院(系、中心)组织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九、开设新课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允许开设新课。

第五十四条 该课程确系专业发展需要或学生知识结构所必需,教师必须进修过相同课程,或对这一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发表过论文及有关著作,并有较成熟的理论体系。

第五十五条 能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含学生的教材或参考书),编写出较详细的教案。

第五十六条 经院(系、中心)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能达到开课的要求,院(系、中心)领导批准,报教务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