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教字[2013]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东北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东北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做好换届、调整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主要领导、学院行政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2/3以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2/3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东北电力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