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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督导组听课、试卷及教案抽查原则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4:17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1.抽查数量。各单位听课、试卷及教案抽查的数量按照各单位开课教师数占全校开课教师总数的比例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抽查原则。具体抽查的原则如下:

(1)每个专业至少抽一门专业主干课程。

(2)有公共基础课程的学院,加抽3门课程(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计算机学院、体育学院、理学院等)。

(3)每学期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原则上必须抽查。

(4)上一学期被评为C类课堂或听课效果不好的教师必须抽查,但不占抽查总数。

(5)同一教师在四个学期之内不进行单个项目的重复抽查。

(6)同一教师在同一学期内原则上之抽查一个项目。

(7)每个教学单位每学期听课和试卷抽查数量不少于2,教案抽查数量不少于4。

3.各单位如对抽查教师(课程)名单有异议或被抽查对象有特殊情况不能作为被抽查对象,由各单位自行补充抽查对象名单并说明情况。